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
Post Update by 小編 on 2025-12-29 11:21:51
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,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。繼續工作4小時,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。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,其中1日為例假,1日為休息日。
工作時間是指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,在雇主的設施內或指定的場所,提供勞務或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。受雇主指示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(待命時間),因受雇主拘束,也須計入工作時間。不受雇主拘束的休息時間,不計入工作時間。
基於健康考量,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,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,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;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,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,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。


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,另訂有2週、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。經本部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(2週)、第30條第3項(8週)、第30條之1(4週)規定之行業,雇主經工會同意,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得依各該規定實施彈性工時。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,應經由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。
為使勞雇雙方能進一步瞭解工時制度,提供相關法令規定、數種工作時間安排型態,現行工時制度下產生之相關問題解釋,可參見「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」。

資料來源 :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
工作時間是指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,在雇主的設施內或指定的場所,提供勞務或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。受雇主指示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(待命時間),因受雇主拘束,也須計入工作時間。不受雇主拘束的休息時間,不計入工作時間。
基於健康考量,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,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,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;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,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,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。


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,另訂有2週、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。經本部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(2週)、第30條第3項(8週)、第30條之1(4週)規定之行業,雇主經工會同意,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得依各該規定實施彈性工時。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,應經由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。
為使勞雇雙方能進一步瞭解工時制度,提供相關法令規定、數種工作時間安排型態,現行工時制度下產生之相關問題解釋,可參見「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」。

資料來源 :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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